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