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交通、食宿、会务等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