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九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鼓励建设具有丰富文化内涵、鲜明产业特色、浓郁乡土风情、优美生态环境、完备旅游设施的特色小镇,鼓励创新村集体经营管理模式,建设具有乡村特点、民族特色、历史记忆的特色村落,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兴办民宿和农家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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