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七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及工厂和边远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