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倡导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指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低价开放或者免费开放,鼓励开发适合大众消费的旅游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