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四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扶持特色旅游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旅游企业,鼓励发展旅游专业经营机构,推动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