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二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旅游、购物旅游、休闲旅游、养生旅游、海洋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推进互联网技术在旅游领域的应用,促进旅游装备制造、旅游文化演艺等旅游新兴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