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十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十条 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旅游度假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优越的休闲度假条件,并具有一定的面积、明确的空间边界及核心区域;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消防、通信、能源、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便捷的外部交通条件,区内及周边无多发性不可规避自然灾害威胁;
(三)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影响力,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旅游项目;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度假区分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具有丰富的旅游度假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优越的休闲度假条件,并具有一定的面积、明确的空间边界及核心区域;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消防、通信、能源、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便捷的外部交通条件,区内及周边无多发性不可规避自然灾害威胁;
(三)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影响力,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旅游项目;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度假区分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