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九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九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利益共享的原则。
依法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旅游开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核准项目前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依法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旅游开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核准项目前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