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八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跨行政区域并且适合整体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省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调整海洋功能区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水利、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级旅游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同时报省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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