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三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信贷产品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产品,支持成立旅游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