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八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休闲度假体系建设,拓展城市和乡村公共休闲空间,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游客集散中心、景区连通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增强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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