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地旅游形象、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资源的宣传推广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评价制度。旅游统计信息应当向社会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评价制度。旅游统计信息应当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