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联合执法或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综合执法方式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联合执法或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综合执法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