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破坏、毁损旅游设施或者危害景区环境安全;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擅自摆摊、圈地、占点;
(四)纠缠、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付费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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