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假日预报、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在重大节庆、假日、赛事、会展等旅游者集中活动期间和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期间,组织开展重点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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