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景区开放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景区开放经营需要经过景区主管部门许可的,由景区主管部门在许可前听取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需要经过许可的,由景区经营者在景区开放经营前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