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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