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采用网络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经营许可、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经营其他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标明实际提供者的名称。
网络交易平台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游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未经核实,不得提供交易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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