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