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