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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