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省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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