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3-28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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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 第六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信息、技术等... 第七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 第九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改装或者改变设... 第十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 第十一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具体范围根... 第十二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 第十三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投掷物品; (二)携带、运输违禁品; (三)扰乱机... 第十四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第十五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 第十六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 第十九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 第二十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