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
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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