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会公告。
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因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
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公安机关可以临时封闭起降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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