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