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