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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