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