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还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