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置,并立即通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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