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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