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