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管辖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景宁畲族自治县”全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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