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管辖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景宁畲族自治县”全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