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