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