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开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畲族忠勇精神。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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