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返还,由自治县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