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抵减正常预算收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本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不影响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的分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