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六十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六十条 自治县执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政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自治县上划的增值税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返还的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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