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6-15 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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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政治、... 第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依法实行畲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 第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第五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 第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 第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自治县经济、文化和社... 第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实施本条例的情况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九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 第十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畲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省人民代... 第十一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畲族公民应当占适当比例,应当有畲族公民担任主... 第十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 第十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三条 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 第十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四条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 自治县... 第十五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 第十五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指导下,研究、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自治县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本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本自治县可以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的... 第十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自治县依法实... 第十九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县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农业适用技术,发... 第二十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资源优势,开展全国民族地区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自治县依法确定森林、林木、林地...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大力发展水利产业,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加...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主动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培育特色经济主导产业,发展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大力推...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六条 景宁民族工业园是依法批准设立的异地经济园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把景宁民族工业园建设成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网点,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主渠...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设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旅游、文化、休闲、养生、健康等特色产业,改善生态环...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条 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科学规划,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速推进城市化建设。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快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建设,完善养护管理体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推进现代...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信息产业,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现代信息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加大扶持力度,发展畲乡风情旅游业;依托乡村特色、民族文化,推进全域旅游。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采取措施,促进农民增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自治县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对居住在偏远山...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自主管理县属的企业、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如要改变其隶属关系,应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 自治县...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主管理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体育、人口和...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加快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对教育科技事业经费投入的...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 第四十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办好民族幼儿园、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开设畲族语言传习课程。民族学校优先招...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加速自治县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积极运用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科技扶持政策,开发科技项...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团体,...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发展民族体育事业,重视挖掘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自治县积极参加...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重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和出版事业的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响应能力,推进医疗...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第五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五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坚持人才强县战略,健全人才管理机制,采取措施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熟悉... 第五十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五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自治县积极培养行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特别要重视畲族人才和妇女人才的培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五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并依照法律和有...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五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境内省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自治县公民,其中畲族公民应有一定...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五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自治县的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提请上级国家机关及时落实自治县应当享有的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本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和农村建设项目,加大信贷投... 第六十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六十条 自治县执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政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自...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抵减...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开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处理涉及各民族...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六月三十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一天。 农历三月初三为畲族传统节日,全县放假一天。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管辖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景宁畲族自治县”全... 第六十九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