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