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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