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响应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推进医养一体化养老模式建设。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畲族民间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开发,发展畲族传统医药。
自治县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法加强食品药品管理、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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