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五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五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境内省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自治县公民,其中畲族公民应有一定比例,并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