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自治县的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自治县的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