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在执行预算过程中,遇到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调整或者受灾减收等原因,县财政受到增支减收时,报请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