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