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本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和农村建设项目,加大信贷投入。
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