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办好民族幼儿园、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开设畲族语言传习课程。民族学校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学生。高级中学招收新生时,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录取率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农村小学可适当放宽师生比例,促进农村教育的均衡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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