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章 社会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加快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对教育科技事业经费投入的财政拨款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社会建设专项补助经费的重点倾斜照顾。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接受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按照规定给予捐赠者享受优待。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社会建设专项补助经费的重点倾斜照顾。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接受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按照规定给予捐赠者享受优待。